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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推动分布式光伏参与电力交易,红区禁止新增

发布日期:2024-01-03 12:12:16 作者: 点击:

12月19日,山东省发改委、能源局、住建厅、市场监理局、能监办五部门联合下发《关于推进分布式光伏高质量发展的通知》,以下几点需要特别关注:

1)企业租屋顶方式,按照工商业项目管理

户用光伏自然人提供有效身份证明项目场址权属证明项目自投说明等相关材料,由当地电网企业代为备案;电网企业应在户用 光伏并网前复核光伏项目或设备购置发票抬头(包括光伏组件、 逆变器等)与备案主体的一致性,不一致的待完善相关备案信息 后方可并网。

通过租赁屋顶或出租光伏发电设施等方式建设的分布式光伏,按照工商业分布式光伏管理,由开发企业备案。

2)禁止红色区域新增项目

电网企业要明确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开发红、黄、绿区域,并向社会公开。优先支 持在绿色区域开发建设分布式光伏,对于确需接入黄色区域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开展专项分析,落实消纳和接入条件后, 再行开发建设;在电网承载力未得到有效改善前,暂停在红色区域 新增分布式光伏项目接入。

12月18日,山东省能源局发布《关于发布分布式光伏接入电网承载力评估结果的公告》,全省136个县(市、区)中,2024年有53个县(市、区)低压配网接网预警等级为“受限”(红色),43个县(市、区)低压配网接网预警等级为“一般”黄色),其余40个县(市、区)低压配网接网预警等级为“良好”绿色)。(详见《山东:40个分布式消纳“良好”县名单!》)具体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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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分布式光伏参与电力市场,承担调峰、不平衡费用

探索激励政策,鼓励光伏投资企业、 电网企业在消纳困难变电站(台区)配建储能设施,开发建设分布式储能,提升电力系统调节能力,促进分布式光伏就近就地消 纳。

按照国家《关于进一步加快电力现货市场建设工作的通知》(发 改办体改〔2023〕813号)要求,探索分布式光伏分时上网电价机制,推动分布式光伏上网电量参与市场;分布式光伏与其他经营 主体共同按市场规则公平承担相应的不平衡费用

分布式光伏发 电项目应配合电网企业保障电网安全、响应调度要求,在春节等调峰困难时期,参与电力系统调峰。

4)电网企业要加强配电网改造

电网企业要结合分布式光伏总体规模、总体布局和接入方式,分电压等级提出电网建设改 造方案并组织实施;各市能源主管部门要针对分布式光伏接入存 在困难的区域,分析研究独立储能、常规电源灵活性改造、新增 调节电源、终端电气化水平等对分布式光伏接网能力的影响,提出针对性的解决措施,切实提高分布式光伏接入承载能力。

5)分布式规模按交流侧考虑

分布式光伏新增备案容 量为交流侧容量,项目备案申请人(含代办电网企业)应在项目 建设规模及内容中明确直流侧和交流侧容量。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严格按照备案容量建设,擅 自增加容量的项目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不予并网。分布式光伏 备案后一年内未建成并网的,由当地能源主管部门组织电网企业 收回并网容量,继续建设的需重新申请并网容量。项目投资主体、规模、建设地点发生变更,需重新开展备案等工作。

6)对分布式光伏逆变器提出要求

分布式光伏应具备实时上传运行信息 至电力调度机构和负荷管理中心功能,逆变器应提供一路通信接 口,用于与电网通信交互、接收调度控制指令,项目业主应配合 电网企业开展接入工作。

光伏逆变器过电压保护、电能质量、低 电压穿越、防孤岛保护等主要涉网性能应满足国家相关标准和《关 于切实做好分布式光伏并网运行工作的通知》(鲁监能安全规 〔2021〕94号)要求。

电网企业现场验收时,应检查光伏电池组 件、逆变器等核心涉网设备型式检验报告、检测认证、参数设置、 现场试验报告等内容,检查结果应满足国家相关标准要求,未经 电网企业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并网。电网企业依法依规 对分布式光伏主要涉网性能指标进行抽查,对不合格项目向当地能源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备,由项目业主限期整改。




本文网址:http://www.zbragc.com/news/10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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